3名男女涉嫌參與去年旺角騷亂,共被控1項暴動罪,案件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說,由於3名被告是親身參與暴動,有投擲雜物,又指3人不是純粹參與暴動,而是有進一步的違法行為,裁定3人罪名成立,法庭下午聽取求情。

法官沈小民表示,第2被告的代表律師未有提供被告是「睇熱鬧」而身處人群中的可能性。法官相信,旁觀者無理由會走入參與暴亂的人群中,所以第2被告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亦認為他當時投擲竹枝等雜物。

法官又說,第3被告作供時說事發時有人向自己的方向跑,所以他亦跑,因為不知道發生甚麼事情,擔心人生安全,不想被認為是示威者。法官說,第3被告不希望被誤認為示威者的講法「站不住腳」,因為跟著跑不一定不會被誤以為示威者,而且跟著跑可能會引起混亂,如果不想阻礙示威者,可以只站著不動或站近商店,不接納第3被告當時是看熱鬧的人。

3名被告包括港大女生許嘉琪、學生麥子晞及廚師薛達榮。控罪指,3名被告在2016年2月9日,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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