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向四個傳媒組織,包括記協、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新聞工作者聯會及攝影記者協會發信,表示為協助前線人員執行職務,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傳媒代表」需要是已經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意味目前的「傳媒代表」定義,包括只需持有記協或攝影記協的會員證,將不符合新定義。


警方指經修訂後,「傳媒代表」的定義將更明確及清晰,讓前線人員更有效快捷辨識傳媒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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