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二十年 陸港走向全面司法協助
港商丁鋼以第一澳門公司控股第一香港公司再控股內地上海的公司,多年前在浦東投資興建花旗集團大厦。沒有想到的是,一直受他照顧的兄姐反目爲仇,窺視他的資産,擅自改動股權結構,股權官司在香港、澳門展開,隨後又在上海訴訟。內地和香港雖屬不同法律體系,但得益於香港回歸20年,兩地不斷完善的司法協助制度,在香港高等法院還丁鋼於公道,認定丁鋼所屬股權期間,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隨即中止審理,顯示了兩地司法協助的效率。
香港主權回歸20周年,內地與香港兩地的來往頻密,涉及兩地的司法問題迎面而來。由於兩地實行不同的司法體系,社會制度大不一樣,兩地制度化的司法協助變得至關重要。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在陝西西安聯合舉辦「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司法協助二十周年回顧與展望」專題研討會。這是兩地首次就司法協助工作共同專題研討。事實上,香港回歸以來,以《基本法》爲依據,兩地先後簽署了四項協助「安排」,形成了「一國兩制」下中國區際司法合作制度體系。20年來,在這些「安排」下,兩地法院辦理了司法協助案件兩萬餘件。
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牽頭的內地、香港兩地在西安聚首,主要是關於兩地20周年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回顧,兩邊都派出了比較高規格的人去參加,香港除了香港大學和城市大學兩位學者以外,基本上都是包括司法界和政府官員出席,如香港律政司、法官等實務界的代表。香港城市大學法學教授顧敏康作爲專家參加了這次會議,他向《超訊》表示,這次會議規格之高,香港方面由律政司司長袁國强,還有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張舉能等參加。北京最高院常務副院長沈德咏作爲內地的主要代表參會,應該說兩邊對民商事司法協助非常重視的。
民商事方面磋商比較慢
不過,顧敏康認爲,回歸20年來,兩地在民商事方面磋商還是比較緩慢。目前爲止只是簽署了四項「安排」:第一個是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是判決書的互相送達;第二項是關於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第三項是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承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判決的安排。顧敏康指出,比如說雙方在簽合同裏面涉及到民商事活動的時候,有約定管轄的,比如說約定了香港法院管轄,那麽它作出的判決內地就會承認,這是個特別的安排;第四個安排是關於內地與香港法院就民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
在這次會議上有兩項新的進展,第一項是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相關事宜判決安排的磋商,有望在6月底簽署,作爲香港回歸20周年司法協助的一項禮物;第二項就是當事人協議管轄成爲判決承認的基礎,現在要把它拓展到非當事人協議,意思就是不管你有沒有協議,兩邊作出的判決範圍就非常大了,這在今年年底有望簽署,那麽這樣加起來的話就有六項安排。顧敏康表示,「這個六項安排從民商事的判決來講,它是比較全面的,兩地的合作能够比較全面的展開了。」
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和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分別代表兩地在香港特區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婚姻家事安排》)。
自2000年開始,近十幾年兩地的婚姻以年均8.3%的速度增長,2015年有1.8萬宗,兩地的婚姻比例上升也可以從側面來顯示回歸20年來兩地的民眾之間的交往應該是越來越密切。新娘爲港人的比例從1991年的13% 到2015年的27%,顯示香港的女性開始和內地男性之間的婚姻加强了,兩地婚姻比例的上升意味著潜在的婚姻糾紛也會很大。顧敏康指出,如果涉及到離婚的判決、贍養費、子女的撫養等等都會有可能在內地判了,但財産,或者說小孩的撫養權等香港判了,或者財産又在內地,這裏面的問題會非常複雜。如果6月底有這樣一項兩地「安排」,會解決很大的疑惑。
不過,隨著兩地更爲緊密的融合聯繫,互相協助的難度也會加强,對兩地的司法公平要求會進一步提出。尤其是香港司法的公平、公正遠比內地走在前面,即使這樣,內地對香港提供的證據文件20年來都有嚴格的要求。
早在香港回歸前,中國司法部就在香港設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簡稱中國法律服務公司)服務香港市民。這些年來,從香港一萬多律師中11批挑選了400多位中國委託公證人。他們的職責,是把在香港發生的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事實和一些證據以《普通法》的調查方式進行調查、取證,然後按照內地用證的期望,形成真正有實體意義證明的文件,經中國法律服務有限公司確認後提供給內地用證部門。這一方式比較有效地確保香港提供給內地的司法文件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審核轉遞辦公室高級主任莊仲希對《超訊》表示,早在香港回歸前的1987年,中國司法部在香港成立了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莊仲希曾任總經理,「成立的用意是在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中提供中國法律服務,特別是回歸以後,在兩個不同法律中建立一個法律交流和聯繫的紐帶以及橋樑。」香港主權回歸後,又設立了中國法律律師事務所,同時在香港律師會做了外來律師登記。
1981年建立委託公證人制度
莊仲希介紹,中國法律服務有一個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文書的審核轉遞辦公室。他指出,早在回歸以前,北京已經意識到在香港應該有一些提供中國法律的服務機構,應該有專業人士提供兩地的法律溝通和公證文書的溝通。1981年建立了委託公證人制度,當時第一批是委託八個人,到現在已經是30多年了,陸陸續續委託了11批共400多人為司法部認定的公證員。
莊仲希說,「在這30多年來,在一萬多個律師中才委託了400多個人過來,這是非常慎重的。」中國委託公證員做的業務就是把在香港發生的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事實和一些證據以普通法的調查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固定,然後按照內地用證的期望,「內地期望是一個真正有實體意義證明的文件提供給內地用證部門,包括工商局、商務局、民政局、公安、法院等等這些部門使用。」
1992年設立審核轉遞辦公室
沒有委託公證審核轉遞程序之前,香港都由委託公證人直接把文件寄到內地去使用,所以內地就無法判斷其真假。92年,中國法律服務公司設立一個審核轉遞辦公室,每一份需要送到內地去的文件都要在這裏經過審核,這個審核是一種實體的審查,使它成爲一個符合每一個格式,像聲明書、證明書、證明文件正本與複印件相符等等。
1996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專門發了一個文件,關於香港産生法律文件的效力問題,要求在香港産生的文件必須要經過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並經中國法律司法部和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轉遞,如果沒有經過這兩個程序所出的文件不受法律保護,確定了「審核轉遞」的法律地位。
目前,類似的文件在香港「審核轉遞」平均每天有350份以上。以工商局和法院爲例,他們都認爲香港的文件通過這個渠道拿到是一個實體證明文件,符合內地的司法規定。莊仲希表示,「從92年到今天,已經有上百萬份的文件經過審核後呈送內地的司法機構,這些文件均被內地司法機構接受。」中國法律服務公司對香港提供證據的審核,這樣的司法協助方式在兩地差異化的司法體制中樹立起一道「防火墻」,比較有效地確保了香港提供給內地的司法文件的真實性和公正性。中國委託公證制度爲當事人在內地法庭送交香港産生的證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渠道, 與2016年香港與內地法院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形成了當事人舉證與法院取證的整體的結合, 有效地建立了一個國家內不同法域之間訴訟證據認可的體系。
內地與港澳司法協助典型案例
據介紹,一個涉及港澳滬三地的資産糾紛案的文件經過中國法律服務公司的審核轉遞確認。港澳滬三地的審理結果,是回歸以來,內地與港澳司法協助的典型案例。
案件顯示,同屬一家的兄姐弟,丁育、丁小紅窺視弟丁鋼涉資數十億的上海浦東花旗集團大厦的實益擁有權,該實益擁有權由澳門的「第一澳門」公司控股香港的「第一香港」公司,再控股上海公司。訴訟實體在上海,控股權在港澳。
案件審理歷時四年有餘,漫長的訴訟,最終還丁鋼以公道。香港法官在總結時指,「丁育對實益擁有權的申索其實失敗了。他未能履行自他將鼎泰的控制權交給丁鋼後,他是香港第一及澳門第一以及所有介入公司的100%實益擁有人的舉證責任。丁鋼是澳門第一的真正最終實益擁有人。」
案件本該到此爲止,但丁育、丁小紅等人還心有不甘,又在澳門訴訟,澳門法院經過了一審、再審,組成合議庭開審20多天,法庭向原告丁育等人提出82個問題,但大多「未獲證實」,澳門法庭最終以事實爲依據不支持他們持有相關股份的認定。
財產爭奪又涉及刑事。最近,澳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决,判處第一嫌犯丁小紅觸犯刑法典第198條第二款a項的加重盜竊罪,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
很有意思的是,在香港爲財産所屬訴訟中,相關聯的另一宗財産借貸案在上海展開訴訟。丁育、丁小紅在案發前向丁鋼的另一家公司借款一千萬人民幣,爲在香港與丁鋼打官司所用,却又作僞證想賴款不還。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丁小紅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提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海的刑事庭審過程中,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中也認定丁小紅作僞證拒絕還款的事實,但法院判詞却認爲,丁小紅通過委託律師向法院提供僞造的證據,逃避債務。接著,法院認為上述事實尚不足以認定丁小紅的行為構成詐騙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丁小紅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官並不講明詐騙罪不成立的理由,寶山檢察院隨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訴。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顧敏康教授認爲,司法協助的意義在於,沒有協助,你的案件來了我要重新或再審一遍,會在整體上阻礙有效性和快速性,你不得不重新花費大量的時間,這個就是我們講的整體性。而有了協助以後,整體性就大量的加快了。因爲你判決過來我就執行了。
港澳均作出丁鋼勝訴的判決
2014年,經過漫長的四年多的訴訟,香港高等法院、澳門中級法院均作出丁鋼勝訴的判決。對方即轉而在上海提起訴訟,並提請訴訟保全、凍結丁鋼控股花旗集團大厦的上海公司股權2000萬美金兩年。但遺憾的是,雖然在港澳贏了官司,但丁鋼被凍結兩年的股權資產一直沒有解凍。
據悉,香港高等法院爲丁鋼上海花旗集團大厦産權所屬作出的判決,已由中國法律服務公司作了「審核轉遞」的確認,但至今還沒有作出解凍訴訟保全的執行裁定。
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律師事務研究所主任王俊民教授認爲:目前內地與香港司法協助前述一系列「安排」規定還是明確清晰、務實可行的。丁鋼上海花旗集團大厦産權糾紛反映出來的內地和港澳兩地司法協助問題,主要還是對內地與港澳司法協助一系列「安排」規定以及對內地刑民事訴訟司法制度的理解。他指出,內地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審理中的訴訟保全應當解除,法院繼續查封應提出理由,否則要給予賠償,「訴訟結束一定要解除」。王俊民表示:「這裏涉及的其實不是司法協助的問題,而是司法機構是否按法律程序,是否依法辦案的問題。」
類似的這種情況在澳門就不同。2006年,澳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詳細規定不僅認可,還需執行。2014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馮儀與周鑽聯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一審民事裁定書」,就澳門法院的判決作出上海執行的裁定。相關澳門判決,內地作出執行裁定的還有江蘇南通中級人民法院、安徽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等,顯示了兩地司法協助的成果。
回歸20年,兩地進入大規模司法協助階段,如何確保其真實及公正性,讓兩地的司法協助更能體現法律意志,可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