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祖國實行「一國兩制」的精髓就是保持「資本主義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如今二十年過去了,值得思考的是,這二十年來,香港真的沒變嗎?維護資本主義生活方式的價值還在不在呢?

香港高等法院

這幾天,手上拿到了一份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判決書(高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992號),主審法官歐陽桂如,在聆訊了45 天後作出的判決。這份判詞充滿了人性、人情,事實陳述清清楚楚,法官在對判案作了詳盡的分析後,作出依理、依據、依法的判決,最後還對大律師的收費標準作出細緻的解釋。一份判決書中體現了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可以看到香港法治的價值所在。

一捧上手,判決書上充滿磁性的第一句話撲面而來。法官的判詞是這樣開始的,「這是任何商人的夢想:在上海中心地帶擁有一塊價值連城的土地,在上面築起一幢聲名顯赫的大廈。但當他需要與他的兄弟苦苦相爭究竟誰真正擁有這幅土地和這幢大廈時,夢想就變成一場惡夢,以致使兄弟感情完全破裂。」

為了利益,兄弟反目,眾叛親離的故事比比皆是,但法官的判決書卻猶如在講述一個引人入勝的故事。這哪里是判詞,分明就是小說情節的描述,體現的是香港法、理、情融為一體的法治精神。

一口氣從「摘要」讀到「命令」,長達142頁的判決書,一個涉及數十億資產、長達四年多的財產爭奪案,娓娓道來。法官表述:「為判定此案,本庭需要考慮雙方各個說謊者(主要為兄弟姐妹)的證供。」

法官一直追溯到這個訴訟家庭的開始,把正審案件中的人物交待清楚。「丁家原是居於江西省上饒市的貧困家庭。丁小紅、丁蔚(非本案一方)、丁育及丁鋼是兄弟姐妹。他們的父母是已故的丁勉及方美華。」

訴訟案「主要的主⻆是丁鋼和丁育,他們的案情大相徑庭。對於他們誰在80年代賺得第一桶金以及逐步建立起一個商業王國上有爭議。」故事由此拉開序幕。雖然,當事人艱苦創業的故事都發生在中國內地,香港法官卻將之陳述地清清楚楚。

案情概要是,兄弟丁鋼控股持有澳門第一環球國際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由澳門第一控股了香港第一大陸有限公司,然後投資控股了上海的花旗大廈。由於丁鋼經常不在香港,為方便管理,出於對家人的信任,他將自己持有「澳門第一」股份減持為99%,另拿出1%給了他的姐姐丁小紅代持,同時還任命她為董事。為了方便,丁鋼將公司一些會計事務也讓丁小紅打理,丁小紅因此有了簽字權。

利益驅使,邪念由此產生,2010年5月19日,趁丁鋼有一段時間不在香港,丁小紅動念改變股份,她把香港公司的5%股份轉給了自己,另外的95%轉到了丁鋼兄長丁育的名下。

2010年6月,獲得「轉讓」後,他們偷盜了上海巴鼎地產發展等的印章及相關證照,上海職員向上海警方報案並報告丁鋼。丁鋼此時才得知他的股權被剝奪了,趕緊聘請律師申請禁止令,並展開了此項訴訟。

香港高院民事訴訟2010年第992號,原告人是澳門第一環球國際有限公司及第一被告人,丁小紅;第二被告人,丁育;第三被告人,香港第一大陸有限公司。丁育進行反申索(反訴),原告丁育訴第一被告丁鋼;第二被告澳門第一環球國際有限公司。

漫長的訴訟,最終還原丁鋼以公道。法官在總結時指出,「丁育對實益擁有權的申索其實失敗了。他未能履行自他將鼎泰的控制權交給丁鋼後,他是香港第一及澳門第一以及所有介入公司的100%實益擁有人的舉證責任。丁鋼是澳門第一的真正最終實益擁有人。」

案件本該到此為止,但丁育、丁小紅等人還心有不甘,又在澳門訴訟,澳門法院經過了一審、再審,組成合議庭開審20多天,法庭向原告丁育等人提出82個問題,但大多「未獲證實」,澳門法庭最終以事實為依據不支持他們持有相關股份的認定。

澳門終審法院

為了拿到兄弟的財產,丁育、丁小紅不惜將老母親請來法庭作證,證明他們有錢,那些公司的股份是請丁鋼代持的,希望香港、澳門法庭可以相信。可惜,法庭並不能確認,因為沒有證據可以支撐。

丁鋼的代表律師,香港梁陳彭律師行陳亨利律師表示,香港的核心價值就是法治,社會以事實及誠信為依據。在法庭正審階段,丁鋼一方安排了很多證人,包括當時買地、土建、建樓、規劃的員工,有十多個證人。對方沒有什麼證人,只有年邁的老母,想打親情牌。「在庭審期間,大量的時間除了出示證據就是互相盤問,在質詢中可以判斷真偽。香港法治相信,偽證是經不起質詢的。」

召集證人在庭上接受對方的充分盤問,是香港法治精神的一大特點。陳亨利說,這個案件審了45天,就是在不斷的互相盤問,一般情況下,很多證人都有可能被問到「倒下」的。「因為香港的法律制度堅信,謊言最終是圓不了的」。

陳亨利自1990年開始執業至今,是很資深的律師,經歷了香港回歸前後司法交替。他認為,27年中,回歸前和回歸後,香港法律制度都是沿用英國的普通法,97年之後多了個基本法,其餘的都沒有變化。法官的專業和素質基本沒變,「其特別之處在於有這個盤問的制度,而且,盤問的過程和結果都在判詞中顯示出來。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謊話是很容易被識破的,同時對法官也是檢驗。」

很有意思的是,在香港為財產所屬訴訟中,相關鏈的另一宗財產借貸案在上海展開訴訟,成為丁鋼在香港狀告丁育及丁育反訴丁鋼的案中案。丁育、丁小紅在案發前向丁鋼借款1000萬人民幣,並將款挪至香港為於丁鋼打官司所用,又作偽證想賴款不還,結果案發被上海寶山區檢察院起訴。

原來,意圖獲取丁鋼擁有的財產都早在丁育、丁小紅的設計之中。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丁小紅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提請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海的刑事庭審過程中,無論是寶山區檢察院還是寶山區法院,對香港及澳門法院的判決沒有疑議,都認定了上海花旗大廈的產權所屬丁鋼。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寶刑初字第679號),「2010年4月,丁育多次向丁鋼提出借款被拒,後由丁小紅出面向丁鋼借款,丁鋼表示同意借款。同月28日,(丁鋼的)順通公司將1000萬元通過貸記憑證劃入丁育在華夏銀行楊浦支行的帳戶內。次日,被告人丁小紅至順通公司,在《支付申請書》上簽字確認其收到順通公司1000萬元,該款為私人用款,與公司業務無關。」雙方還因此作了公證。

「到2012年2月2 日,順通公司向徐匯法院起訴丁小紅,要求歸還借款。在法院審理中,丁小紅與丁育通過委託律師向法院提供了由丁小紅簽署偽造的《支付指定書》、《股東會決議》,並提供了丁育簽名的《情況說明》、周嘉珍簽名的《證明》,以證明丁育收到的1000萬元是股東會決議確定的順通公司應付給丁育的投資回報款,與《支付申請書》的1000萬元無關;丁小紅在支付申請書上要求順通公司按其指定向外支付的1000萬元無關。」作偽證的證據確鑿。

上海寶山區法院的法官在審理後確認了丁小紅作偽證證據屬實,但法院判詞卻認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現有證據能證實的事實是,被告人丁小紅與丁育、丁鋼系同胞姐弟關係,被告人丁小紅為丁育向丁鋼實際控制經營的順通公司借款1000萬元,雙方辦理供款手續。後順通公司向法院起訴丁小紅歸還借款1000萬元。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丁小紅通過委託律師向法院提供偽造的證據,逃避債務。本院認為上述事實尚不足以認定丁小紅的行為構成詐騙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丁小紅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法官認定了丁小紅、丁育偽造證據,卻又宣判丁小紅無罪。

法院認定丁小紅為達到不歸還1000萬借款目的作了偽證,卻又不認定其犯罪,也不提出如此判決的理據。讓人摸不著頭腦。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寶山檢察院隨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訴(滬寶檢證訴刑抗『2017』2號),指丁育、丁小紅在騙得順通公司1000萬元後,通過銀行轉賬、提現等方式,將該1000萬元用於在對丁鋼提起爭奪資產的訴訟(香港法院已判決丁鋼勝訴)。檢察院認為,寶山法院刑事判決書沒有準確認定被告人丁小紅夥同丁育實施犯罪行為的全部事實。

不過,在香港,這類偽造檔案,法官一定不會輕輕放過。不久前,興業銀行香港分行副總裁涉於2014年初製造假髮票,並用以向公司申領先前替銀行購買7支幹邑而墊支的18萬多港元。他於東區法院承認一項偽造罪,法庭指案件牽涉違反誠信,但考慮被告坦誠認罪,銀行並無損失,事件亦無影響公眾對銀行的信心,判他監禁4個月但緩刑1年。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顧敏康教授接受訪問時表示,香港回歸20年來,在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主導下,司法獨立得到維護和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作為普通法系,第一個特點是,香港法治維持了傳統,其地位得到確認,法官扮演的是裁判角色,雙方要提供大量的證據,需要互相質證,審理是漫長的,所以比較細緻。判決書非常詳盡,判決要交待很清楚。同時,有不同意見都會附上,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官的理據決定是否要上訴。第三,普通法系中律師扮演的角色很重要,因為是例案法,需要律師專業的提出案例供參考。如果法官決定不按原有案例思考,會講出道理。

顧敏康指出,大陸法系的判決書傳統上是很講原則的,有不同意見也不會反映出來。他指,這種狀況正在發生改變,包括內地,判決書要公開、不同意見要附議,趨勢是更詳盡。現在還有法院還會按傳統行事,簡單判決,沒有判決的理由,甚至讓人摸不著頭腦。「這個是在司法改革中值得改進的。改進的部分包括,要有參考案例;要說理,說理的部分要增加,要講為什麼!這是司法文書改革的方向。」

顧敏康認為,兩岸四地,從判決文書角度講,香港是領先的,澳門、臺灣、中國內地就相對簡單了。「簡單不等於你可以不交待清楚,所以趨勢是在改變。臺灣的判決文書也開始長了,長了是增加了說理部分。為什麼這麼判必須交待清楚。」事實上,據陳亨利律師稱,丁小紅因拖欠數千萬律師費而被宣告破產。

丁小紅破產令通告

一宗案件涉及一個家庭,更在香港還歸祖國二十周年之際,對其具優勢的司法體制作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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