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不平靜的周末。除了滿屏的出離憤怒,我們更值得討論的是:如何讓法律妥善處理倫理困局,從而彰顯正義。

誰都不會容忍母親遭人淩辱,但社會更無法容忍的是法官沒有人性、法律沒有正義。大多數人的激憤來自於同理心,假如我們遇到相同的狀況,會不會也刺刀見血?

《刺死辱母者》報道刷屏,引發數百萬留言,大家群情激奮為那位不甘母親受辱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徒刑的於歡鳴不平。殺人者於歡得到社會同情,而沒有人性的法官和沒有公義的法律引發眾怒。因為審判書讓民眾悲哀地感受到,自己正置身一個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許弱者自救的社會,誰都有可能成為受害人。

 

絕望者的自救

山東商人蘇銀霞和于歡是一對母子。蘇銀霞向吳學占借了135萬元高利貸。她在還了184萬元和一套140平米價值70萬的房子之後還欠17萬欠款。為了逼債,2016年4月13日,吳學占讓手下拉屎,並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裏。
深感恐懼與絕望的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民警過來僅了解情況就離開了,蘇銀霞試圖跟警察一起離開,卻被吳學占攔住。在慘案發生前,警方是有能力阻止惡化的,即使是民事案件,也可以讓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在這裏,我們可以看到明顯的警察不作為,而讓惡行升級。
然後,催債人杜志浩帶領11名下手,上門將母子二人控制在接待室,用盡各種汙辱手段,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當著兒子于歡的面用生殖器汙辱其母親蘇銀霞。一名工人看到這一幕,找人報警。民警來後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便離開了。

在慘案發生前,警方是有能力阻止惡化的,即使是民事案件,也可以讓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在這裏,我們可以看到明顯的警察不作為,而讓惡行升級。

警察應該是治安的保護傘,是正義的維護者,被控制的受害人寄希望警方可以出手拯救,但警方再一次置身度外,匆匆離開。代表正義和安全的警察離去,給人身自由完全受限的當事人,留下的只是失望和恐懼。悲劇也就是在此之後發生的。

情緒激動的于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了下來。混亂中,于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亂捅,杜志浩、嚴建軍、程學賀、郭彥剛四人被捅傷。杜志浩最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缺乏正義的量刑

雖然于歡犯下命案,但他母子倆的危險處境完全值得同情和理解、兒子直面母親受汙辱的心理崩潰可想而知。然而,無情的法官在判決中的冷漠叫人心寒。聊城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于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刺死辱母者”,攪沸輿論場的關鍵之處不僅在於量刑,甚至在於定罪。

引起爭議的還有,為何不認定于歡是正當防衛而失手呢?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于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

置身有黑社會背景人士的控制下,看著親母受辱,不知道法官要一個二十歲血氣方剛的兒子如何“正確處理”?換位思考,高堂上的法官,遇到母親遭此奇恥大辱,又無法保證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為保命,為不再遭到恥辱,該怎麽“正確處理”?

我們常說,“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是這個時刻指法律規定殺人必須償命,但如果有人是因為保護另外一個人或者說是為了消滅惡勢力才殺的人,可能他的罪會減輕甚至無罪,這也叫法律不外乎人情。

法官網開一面從寬量刑是基於通情達理、其情可憫、情有可原,這對宏揚正義社會有正面意義。但法律不外乎人情是取決於裁判者在以法律制裁犯罪者的刑罰有否以人之常情作出裁決,今天,聊城法官的判決,拋棄了人之常情,不能秉持人性為上,這是社會所不容的。

 

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法官認為“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這更有違常理,沒使用工具就不能至人於死地?沒使工具的毆打、侮辱就不能自衛?這是什麽混蛋邏輯!

在法院作出對于歡的判決前,暴力逼債的幕後主使人吳占學因涉黑已被聊城警方控制。而死者涉黑者杜志浩實際上早在2015年8月,就因為開車撞死一名女中學生逃逸,被網上追逃。一個本該惶惶不可終日的逃犯,竟然能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惡,警察來了之後也沒有過問他的身份。

逼債人的涉黑背景昭然若揭。請問法官,這種情況下,不自衛保命,難道還有理講嗎?在涉黑人士的禁錮下,難道會“危險性較小”嗎?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於歡所做,應該都在範圍內。

法律的正義在於它能保障人們安全,能維護社會秩序。如果一紙法律判決失去讓大多數人感到安全的意義,它一定是某種程度上沒有維護正義,法律沒有正義,社會不會有安全。

從司法角度而言,因為一條人命,于歡也需承擔法律責任,但最多就是防衛過當。今天,如果于歡營救的不是親人而是鄰家女子,那可能就是見義勇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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