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社會缺少公義 法律只會是擺設 文/紀碩鳴
最近,為一位八旬台商曹晨平抱不平,寫了二篇文章。一篇文章《逾二千萬租金無法收取的背後》,揭露了法院不公義的過度查封,不管該案涉嫌騙貸、不顧業主及公司員工以租金為生的事實,將台商的一幢商務大廈的租金收存法院,剝奪了他作為業主應該合法收取租金的權力。另一篇文章《一個為推動兩岸法治而來又陷入上海騙貸司法旋渦的台商》,講述該台商受騙貸所累,遭法院過度查封;銀保監局查明平安銀行貸款嚴重違規,損害善良第三者的利益,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卻不作行政處罰;租客藉機不付租金,還私刻業主公章簽合同,公安不作處理等種種不公義情況。最近,有關部門調查結論來了,上海銀保監局終於對涉嫌違規騙貸「提請行政處罰」,真相不斷浮出水面。但令人仍然不安的是,背後可能的不公義。
2014年1月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引用到了唐代史學家吳兢在政論史書《貞觀政要》中的一句話:「理國要道,在於公平正直。」習主席強調了公義的重要性。
公義是什麼?是社會上每個人都得到公平與公正的待遇,平等的資源分配,不因種族、膚色、社會經濟地位、職業等而有偏差,各人都可以享有同等自由及對待。這是社會的道德和良知,是社會平等穩定的基礎。都說,法律是社會道德的最後底線,但一個社會不敬仰道德,沒有了公義,底線也絕對守不住,或者,它只是一個擺設。
限期改正就該承擔責任
平安銀行上海分行正在上海高院訴台商曹晨平擔保一筆7億人民幣的貸款。要求他承擔擔保責任時,貸款當事人已經在看守所中懺悔,交待了會同銀行人員欺騙擔保人的過程。銀行知情一筆貸款被私分,卻再追加貸款去平前面的欠債,涉嫌騙貸,也同樣欺騙了擔保人。上海銀保監局根據線索查出銀行「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後管理不到位」等四個方面問題。向平安銀行上海分行曾發出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然,涉及七億壞帳的「不盡職」,平安銀行僅自查,沒受任何處罰。
銀保監局要求「限期改正」已經成為壞帳的那筆數億貸款,承擔責任的不應該就由平安銀行來改正嗎?奇怪的是,平安銀行卻在法院訴訟擔保人,要把改正的責任讓毫無過失的擔保人擔下。另一方面,自知理虧的平安銀行卻一早又把債權拍賣了出去。
今天,台商堅持一再討說法,在中國銀保監會督促下,上海銀保監局答覆終於來了。看似查清了問題,「提請上級機關根據平安銀行的違規情形及問責到位情況以及貸款的相關涉訟的推進情況,對平安銀行進一步採取包括行政處罰在內的監管措施。」確定了這起貸款壞帳銀行需要承擔責任,但實質卻可能讓當事人掉入司法旋渦。
上海銀保監局調查指,「根據平安銀行總行有關內部規定,大事業部的展業範圍為全國,事業部貸款的貸前調查、貸中審批及貸後管理等職能由事業部承擔,但指定相關分行負責合同簽署及放款出賬職能。」並認為,暫未發現平安銀行上海分行在此貸款的放款環節中存在違規情形。
意思就是,7億貸款案由平安總行事業部操作,上海分行代為簽約、蓋章放款。出了問題,追責總行事業部,上海分行可以不承擔責任,它只是一隻白手套。也就是說,涉嫌騙貸去追責總行,分行則可以雙手一攤:沒過錯呀,合同也沒問題,照樣可以向擔保人追款。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上海銀保監局作了調查,對這種白手套的做法應該是一目了然的,卻以欲蓋彌彰的春秋文筆,為平安銀行上海分行背書了。明眼人一看就知,這是為平安銀行上海分行與總行撇清了關係及免除該承擔的責任。這個結論,極可能就讓無故的擔保人吃藥了。
事實上,平安銀行這樣的神操作,可以減低所有貸款操作過程中的失誤風險。上海銀保監局或「無意」中保護了的這轉嫁責任的行徑。如果把上海銀保監局的結論拿到上海市高院正在訴訟的法庭上。法院可以根據起訴方沒有違規的這一結論,「簡單粗暴」的作出對台商不利的判決。很顯然,過程看上去都沒有毛病,但對擔保的當事人是公平與公正的嗎?明知有錯而放任,一個不公義的結論,完全可能讓法律變成擺設。
然而,在涉貸及擔保的當時,貸款人都認定這是平安銀行上海分行的業務,根本不知道金蟬還能脫殼。問題是,既然金蟬脫殼了,殼就不是金蟬了。平安銀行上海分行不承擔一切責任,那也就不應該具備追責的權力。這是一個簡單的責、權、利的邏輯關係,天下從來沒有免費的午餐。
不知是良心發現還是要補漏。肯定是平安銀行這種缺少公義的操作機制被監管部門識透。2021年的平安銀行已經整改,將總行原事業部存量貸款業務都劃撥上海分行承接管理責任。銀監局表示要從嚴監管,「防止上述同質同類問題再發多發」。顯然,對平安銀行來說,這絕對不是一起簡單的孤案。還讓人心生疑竇的是,該不會是平安銀行的事業部根本就是沒有對外放貸資質的行政部門,為獲取利益參與借貸。被監管部門識破,現在亡羊補牢?如果這是事實,那麼此案應該涉及到金融機構的制度性腐敗,甚至影響到國家的金融安全,絕不危言聳聽!
更何況,在貸款當事人的交待中,確認平安銀行上海分行及員工與平安銀行總行存在違法違規共同過錯,有姓有名,還有原平安上海分行領導楊華的參與。楊華已因涉其他案件被收押。
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
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法治不僅要求完備的法律體系、完善的執法機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義得到維護和實現。
公義在很大程度上被確認其道德上的正當性,合於公正或法律的要求。權力部門無視事實的偏袒,不公開透明就是不公義。據悉平安銀行處理了七位涉案人,卻拒不公開被處理人的名單。當事台商要求信息公開,公開調查資料及該涉嫌騙貸有哪些涉案人,以及違規違法私分、挪用資金的流向。但遭到銀保監局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信息公開依法屬正當或應當,合於公正與正直的要求,是公義,有利法律判斷,很遺憾,受到了非公義的阻擋。
有人說,公義的基本意義,乃為嚴格恪遵律法。但法律要成為公義的審判者,首先社會要有公義。一個社會,當有公義主宰,一切律法無不聖潔、公正和善良,處事沒有偏私,審判力求公正,才能不處罰無辜、不放縱罪人、不故意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