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二千萬租金無法收取的背後 文/紀碩鳴
五年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設定了中國法治目標,承諾「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就在中國百姓盼望期待的2020年到來時,元旦鐘聲敲響前的一刻,上海投資生活了30多年的80開外台商曹晨平,卻收到了一紙不能體現法治精神的民事判決書。這個判決在某種程度並不代表主審法官的意志,完全因為一份來自上上級法院的要求協助執行通知書。
那是2019年12月30日即將跨入法治新一年前夕,上海市長寧區法院趕在2020來到前,向台資企業上海漢中皇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稱漢中皇)下達了一紙民事判決書。曹先生是漢中皇的法定代表人,因涉擔保抵押,漢中皇位於上海市長寧區江蘇路40號的大樓被平安銀行申請保全,租客上海韓匠攝影有限公司(下稱韓匠)明知平安銀行上海分行主張房租優先受償權被法院駁回,仍拒絕及拖欠支付租金,漢中皇請求法院判決租客依約支付租金,法院卻作出法院收下租金的判決。
法院判決業主漢中皇無權主張收取租金,平安銀行也不是租金的受償人。業主與租客為租金訴訟官司打了整一年,韓匠拖欠的巨額租金過千萬,成無主租金,被長寧法院判決匯至法院代管款賬戶「攬入腰包」。而判決生效以後的租金,亦成為無主款項,判決並沒有指明,接下來的租金如何支付,這意味着韓匠公司可以無償使用整幢樓,判決至今十多個月過去了,累積的租金逾二千萬,業主收不到一分錢的租金。
台資企業漢中皇仍是大樓實質上合法業主,但其出租所得的合法租金在上海法院的判決下變成了羅生門。況且,一年前,上海高院已經否定了平安銀行要求查封租金的申請。
出生上海,小時離開祖國去美國,轉而來到台灣,又回到上海生活的曹先生有一種墮入法治黑洞的困撓,曾經法治昌明的上海,怎麼會有一隻法外之地的手在背後暗中操弄?
(一)
其實,在租金審理過程中,長寧法院的主審法官開始的態度很明確,用者自付。在開庭、調解過程中,傾向韓匠需要向業主支付租金。據悉,就在審理的最後階段,法院收到來自上海高院的指令,「讓漢中皇撤訴,不同意撤訴也不能將租金判給漢中皇。」
隨後的2019年12月16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向長寧法院發出(2018)滬民初38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暫緩向上海漢中皇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還上海韓匠攝影有限公司交付你院的上海市江蘇路40號1幢房屋的租金。」
不過,此時,韓匠根本就沒有將租金交付長寧區法院。是高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發出後,法院才要求韓匠將款項匯入法院指定賬號,共分二次匯款。12月19日匯入1,000萬,12月20日又匯入118.6856萬,構劃的是一幅先畫靶再射箭的圖畫。
12月24日,長寧法官約見漢中皇的代表律師,告訴收到了高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但只能口頭通知當事人,不能看原件,更不能拍照、複印。讓當事人感到莫名的神秘。
2019年12月30日,長寧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其中專門提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向本院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暫緩向原告發還韓匠公司向本院交付的涉訟房屋租金(自2019年7月4日起的租金『此處日期有誤,應該是2018年』,此前租金不在此限)」
很明顯,本案的司法古怪都出在這一份「協助執行通知書」。
這違反了一般只有承辦法官可以提出協助執行要求的申請。帶着疑慮,律師找到上海高院抵押擔保案的承辦法官。承辦法官明確告知,未曾提出協助執行要求,亦不清楚此事,可以去詢問執行庭。而執行庭也一頭霧水,稱要查詢一下。至今,法院也沒有明確告知,請求執行人到底是誰?!
因抵押擔保,漢中皇的房產被保全查封,但在整個擔保案件中屬第五擔保人,所有擔保的價值遠高於借款,如再查封租金明顯屬於過度查封。因此,律師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這筆租金究竟應該歸屬於誰?判決之後的2020年開始的租金該由誰來收?法院無法就此作出明確答覆。
律師指出,事實是,漢中皇涉貸款擔保案,高院民庭庭審至今沒有作出漢中皇需要承擔責任的判決,並因故已經暫停審理,屬債權及抵押權待定期間,法院無權剝奪業主收取租金的權利!
再則,長寧法院早前在駁回平安銀行上海分行申請參加訴訟及主張租金裁定書中認為:「本案系出租人漢中皇公司向承租人韓匠公司主張租金及違約責任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所涉房屋在起訴人(平安銀行)另行起訴案外人和漢中皇公司的借貸案件中被法院查封,該案尚在審理過程中,起訴人(平安銀行)享有的債權不明確,漢中皇公司是否需以涉訟房屋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待定」。上海一中院支持長寧法院裁定理由,駁回平安銀行上訴。
現在,長寧法院又以上海高院協助執行通知為據,將「暫緩發還」判成「無權收租」,還不准曹晨平及代理律師看一眼協助執行通知書,互相矛盾。
讓當事人不解的是,長寧區法院與上海市最高院隔着幾層關係,基層法院的案件審理期間,上海高院為什麼會來直接進行干預,案件背後究竟有一個什麼樣的故事令上海高院走上了前台?
更何況,2020年1月24日,上海市銀保監局就該起貸款案作出調查後,向平安銀行上海分行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通知書指「我局在對上海漢中皇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你分行放貸等舉報事項的核查中發現,你總行原現代物流金融事業部落賬你分行的相應業務存在以下貸前調查不盡,貸後管理不到位等問題」,並詳細列出四個方面的問題。
上海市銀保監局並於2020年10月14日,向漢中皇發出告知,已經受理了要求對平安銀行上海分行貸款違規問題予以行政處罰的相關事項。
(二)
涉案的物業位於上海市長寧區江蘇路40號,這幢樓宇整幢出租。曹老先生一家沒有其它收入,租金是他的收入來源,員工、一家老小的生活開支都在此。如今,一紙判文,長寧法院因收到上海高院「扣留租金」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剝奪了曹先生收取租金的權利,也把他一家的生計判得沒有着落。
原來家中的傭人要縮減、變賣了私家車、長期私人墊付公司員工的工資,已經到了山重水複疑無路,只待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時。
曹晨平退休後,他選擇在中國大陸上海和家人安享頤年。1995年成立公司、獲批租土地,在上海江蘇路 40 號獨資建造「漢中皇國際商務大樓」,整幢五層樓房出租成為支撐他晚年生活及安頓跟隨多年員工支出的重要資源。他合法經營,按時交稅,一直相安無事。
2013年9月漢中皇公司與韓匠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漢中皇公司把江蘇路40號房屋出租給韓匠公司,為期十年。租金按年遞增,平均年收益近千萬人民幣。合約寫明,韓匠公司應於每月25日支付漢中皇公司下月租金。逾期支付租金,按應付租金額每日0.2%支付違約金。
2014年12月,漢中皇公司名下上海江蘇路40號為寧夏盛世榮華公司與平安銀行七億元貸款抵押擔保。該擔保案有十家公司資產擔保涉案,漢中皇公司是案中排最後的擔保者。
2018年6月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平安銀行上海分行訴盛世榮華公司、漢中皇等公司的貸款及抵押擔保合同糾紛案,2018年7月2日裁定查封漢中皇抵押擔保房屋。
租客韓匠公司拒收法院送達漢中皇訴訟材料及庭審通知,致曹晨平及漢中皇公司未收到起訴書下缺席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值得關注的是該案的借款人盛世榮華公司實際控制人朱一棟因涉案被上海公安機關羈押,上海高院並沒有將庭審傳票送達被羈押的朱一棟。
平安銀行上海分行2018年9月擅自致函租客韓匠公司,表示自法院查封涉訟房屋之日起的租金,由平安銀行上海分行收取,要求韓匠公司停止向曹晨平支付租金,改向平安銀行上海分行支付。同年10月,韓匠公司通知漢中皇公司,以房屋被法院查封,以及平安銀行函告為由,停止應於每月25日支付的下月租金。
這時,曹先生才得知涉案,大樓被訴訟保全,趕緊聘請律師赴上海高院查詢,獲悉該案已缺席審理。漢中皇公司即向韓匠復函列述查封不及於租金法律規定,要求依約支付租金。
2018年11月12日,平安銀行向上海高院提出補充查封租金訴訟保全申請書,11月23日上海高院召集平安銀行及漢中皇公司聽取意見,漢中皇公司以超標查封為由提出異議。漢中皇公司提供抵押擔保房產江蘇路40號房產已被查封,平安銀行再申請補充保全漢中皇租金,屬超標保全。另外,上海高院已查封、凍結、扣押將近人民幣10億餘元其他抵押擔保人房產,實際查封扣押資產已明顯超過平安銀行訴訟請求本息。
2018年11月23日庭審後,上海高院接納漢中皇的意見及相關理據,沒有準允查封租金。儘管案情涉及借貸糾紛及租金歸屬,上海高院已經明示不支持查封租金。
2020年1月24日,上海市銀保監局就該起貸款案作出調查後,認定貸款涉及嚴重違規,向平安銀行上海分行作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漢中皇正循受騙、擔保合同無效維護自身權益。
被代表律師視為完全不合法的「判決」,違背了最起碼的法理依據、事實和人文精神。如今,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曹先生仍然是該物業的業主,要承擔整幢樓宇的治安、消防等屬於業主負責的安全責任,但他應有的業主權益卻被法院剝奪了。企業沒有收入,業務運作停頓,員工工資發不出,稅金無法交納,生活陷入困境。這背後是一個又一個悽慘的故事。
(三)
上海市高院沒有支持的租金爭議事宜,長寧法院先後作出的裁定及判決自相矛盾衝突,令本一個很簡單的案子,卻生出諸多疑團。用者自付,租了房自然要交金;房子抵押了,所值肯定抵上所欠,租金再查封就是過度查封了;上海高院一年多前沒有下達查封租金的裁定,又以一紙執行通知書代替了。一幢商廈租金歸屬,在上海高、中、區法院上上下下,來來回回好幾回,至今不明不白!除了法院,沒有贏家,卻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認為,如果有法律依據,上海高院應該直接下達查封租金的裁定,或者直接作出租金歸屬的判決。但時隔一年,上海高院以已查封漢中皇公司江蘇路40號商廈為名,再以協助執行通知書替代裁定,長寧法院依此截留巨額租金,實質是變相查封漢中皇企業應得。超出漢中皇公司抵押擔保限額,屬過度查封。
這還沒完,長寧法院只是收了租客韓匠到2019年12月租金。韓匠仍在繼續使用上海江蘇路40號的商務大廈。2020年開始的租金該如何交?交給誰?法院的判決中沒有說。是否仍然要再打一場官司?但法院的判決剝奪了曹晨平的業主權益,表明業主無權再追討租金,那麼韓匠則一直可以無償使用大樓?
律師認為,查封租⾦裁定應當送達被執⾏⼈,《最⾼⼈⺠法院關於⼈⺠法院⺠事執⾏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條規定:「⼈⺠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和申請執⾏⼈。」上海⾼院以協助執⾏通知書替代查封租⾦裁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上海⾼院拒絕將替代查封租⾦裁定的協助執⾏通知書送達漢中皇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剝奪漢中皇公司有權收到查封租⾦裁定書的訴訟權利。
年屆高齡的台商曹先生,怎麼也沒有想到,最初率台灣法律代表團為兩岸法治建設來到大陸,再到上海合法投資經營數十年,卻一不小心墮入了以違法判違法的司法黑洞。
(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1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在2020年1月2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有效防控超標的查封問題,總原則是堅決禁止超標的查封、保全,違者一律追責,嚴肅處理,決不姑息。」孟祥表示: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查封。發現超標的查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超標的部分。
曹先生感嘆的是,作為早期的兩岸統一支持和捍衛者,在大陸生活了三十年,一不小心掉入了大陸「司法黑洞」。在已經走入法治政府的2020年,他收到的卻是一張與法治政府相違背的判決。高院的法官明知自己不能作出查封租金的裁定,以一紙協助通知書替代裁定;長寧法官心知肚明,卻也推諉責任將所謂暫緩發還判決為無權收租及法院代收。看上去頭頭是道講法,實際上讓你掉進了一個誰都可以不負責的司法旋渦。
相關法院和辦案法官不是想方設法依法審理案件,而是如何保全自己、對上交待。至於當事人合法權益、他的生計,法律規定,則成為空話!都說法律不外乎人情,是因為在是非之中要守護人類的基本情感,追求公平與正義的人情,給予慈悲與寬恕的人性。一個在抵押擔保案中的受騙老人,法院卻冷漠的在是非未理清前,剝奪了受害者的權益和生計。法律中的人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