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修法未成年殺人須負刑責 律師認為毋須設最高刑期
內地修正刑法,規定年滿12歲而在14歲以下的人士,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要負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二次審議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刑法修正案是回應內地社會對未成年人犯案的關注,強調條文列明有關個案要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反映內地審慎處理。
北京刑事律師張冬碩相信,具體刑罰要視乎犯罪情節等因素決定,而內地法律要求對未成年人,較成年人從輕、減輕處罰,未成年人亦不適用於死刑,認為毋須為12、13歲犯人,制定法定最高刑期,否則或造成負面社會效果。
本身是犯罪學家的香港中文大學亞太所中國法制研究計劃副主任鍾華表示,未來或會改判這類青少年犯,到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相信安排會較收容教養所正規,希望他們可以接受專門輔導教育。
內地近年曾發生有青少年觸犯嚴重如殺人、傷人的案件,其中去年在遼寧大連,一名13歲男童被指企圖性侵一名10歲女童,遭反抗後殺死對方。由於疑犯未滿內地刑事責任年齡,公安局當時撤案,引起社會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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