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歌條例》生效 官方宣誓及升旗儀式等屬奏唱場合
香港特區政府就刊憲《國歌條例》刊憲,即日起生效。
條例列明侮辱國歌行為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教育局將會就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發出指引,學生要學唱國歌,學校要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以及奏唱國歌的禮儀。
各項官方宣誓儀式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及立法會誓言的宣誓儀式都要奏唱國歌,9類升國旗儀式包括官方舉辦的七一及國慶升旗禮、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亦屬奏唱國歌的場合。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在社交網站表示,對條例正式刊憲生效感到高興,認為這標誌着特區履行憲制責任,亦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她說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立法維護國歌的尊嚴,是特區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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