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執行機構中央留一手 盧永雄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訂立「香港國安法」,已經勢在必行,全國人大副委會長王晨上周五對相關立法說明時提到,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令外界關注到中央將派駐機構到香港執行國安法。其實澳門已經早於二○○九年通過澳門版的23條立法,澳門的執行機制肯定是其中一個的參考模式,澳門執行國安法主要包括幾點:
第一是成立國安委員會,由澳門行政長官做主席,成員主要是政府官員。國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第二,澳門司法警察局(司警)去年建議新設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處、國家安全罪案調查處、國家安全政策研究處、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恐怖主義罪案的預警及調查處等多個附屬輔屬單位,加強司警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簡而言之,澳門在司警屬下增設的國安執行機構,有點類似回歸前港英政府年代警務處屬下的政治部這種機構。
第三,澳門參與訴訟的檢察官由檢查長在中國籍的檢察官中委任指定人選,而審理罪行的法官亦都由法官委員會於中國籍的法官中預先指定,避免了外籍檢控官及法官處理中國國家安全案件身份上的尷尬情況。
雖然香港的國安法執行機構不一定完全照搬澳門的制度,但是澳門先行先試,其制度有一定參考價值,關鍵可總結成為兩點:一、在當地偵破的國安罪行仍然保留在當地法庭審理。二、執行國安法的前線執法部門仍然由當地警隊內成立新國安部門負責。
估計香港的國安案件會在本地審理,但執法機構是否由香港警隊屬下重設政治部(或可以稱為香港的國家安全部) 並非想像那麼容易。由警務處重設政治部做前線執法,香港人會較有信心,但這涉及兩個問題:
一、部份國安案件本地執法人員可能不具備相關知識和技術去處理,舉例如有疆獨份子在港組織到新疆施襲,香港執法人員從語言到對疆獨武裝組織的認識有限。回歸前警隊政治部根本有英國軍情六處(MI6)的人員派駐,就是由專業的軍情人員去處理相關問題,並領導本地人員去偵緝。
二、警隊重設政治部涉及龐大的財政開支,有關的撥款需要交立法會的財務委員會通過,肯定會引起爭端。
如今中央事先聲明「國家安全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中央的彈性大增,可以讓警隊重設政治部,又可以由國安機關直接來港設立機構。你立法會不同意設立政治部一點問題也沒有,我自己直接來港設機構執法就好了,兩種方案也可以。香港反對派對23條立法過去有幾重的誤判,第一就是誤判了中央重視內地民意的程度。由去年的反修例風波開始,內地民意對香港甚為反感,阿爺要按民意處事,在香港國安法問題上因而更加強硬。第二亦是低估了中央政府頂住美國壓力、要徹底解決香港問題的決心。第三就是高估了香港的重要性,整天以為香港是重要的金融中心,中國不能失去香港。在三重誤判下,就估不到自己支持黑暴亂港,最後來導致中央直接立法。
如今在國安法執行機構的問題上,如果特區政府判斷無法令警隊重新成立政治部的話,其實中央的解決方案已寫於紙上面,就由國內派駐國安來港設機構執法,將不會再任由香港如處理23條立法那樣,一拖就是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