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的香港責任 紀碩鳴
香港主權回歸已近 23 年,但確保香港回歸後的國家主權不受傷害的立法一直都是空白。不是沒有,《基本法》第 23 條表明香港有憲制責任自行立法,以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的責任。而是遭遇各種阻力和干擾,2003年政府23條立法遭遇滑鐵盧,之後一直難有機會再現。法律缺位,「港獨」和「自決」冒頭,國家主權和安全在香港遭遇挑戰屢屢、前所未有。香港不能承擔國家安全的責任,對社會乃至依「一國兩制」施政的威脅愈來愈大。
有見及此,全國人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以完善香港法制,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狀態下的香港繁榮穩定。是國家行使了全面管治權力,督促作為國家特別行政區的香港盡快履行國家安全責任的應有之義。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無論國法還是家規,都是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家庭和睦的基石。《基本法》第 23 條表明香港有憲制責任自行立法,此法律條文禁止香港「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香港回歸,遲遲沒有依基本法23條立法,國家安全在香港法制體系中真空,分裂及危害國家勢力自然有恃無恐,並逐漸坐大,香港時時暴露在維護國家安全不設防的危機中。法治束手無策下,人大立法旨在協助香港亡羊補牢,避免無窮後患。
事實上,世界上絕大部分法治完善的國家都有維護國家統一的相關法律或條款,幾乎每個國家都有反分裂、反叛國方面的針對性立法,這是國際慣例。1947年7月26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簽署了《國家安全法》,這是美國針對國家安全問題制定的一部法律。該法創建了國防部、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情報局和國家安全資源局等機構,為二戰後美國軍事與情報系統的重組和外交政策的調整奠定了基礎。這是國家法律,聯邦制的各洲都必須無一例外遵守。其後,各有關國家紛紛從本國國情出發,制定了各自的國家安全法律法規,防外敵除內患以確保自身安全。
1997年,香港明確主權回歸,遵循體現主權意志的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實行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原則是不能逃避的責任,這是實行「一國兩制」的法律基礎。即使香港的生活方式和治理制度維持資本主義不變,但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全一脈相承,沒有「一國」,談何「兩制」,分裂了國家主權,沒有統一的「一國」作後盾,「兩制」的安全和發展利益必將不保。
沒有一個國民不是國家安全的受益者,香港同樣如此。可以明確,國家安全是一種戰略考量,是凝聚全民力量維護整體穩定的大格局。為國家安全立法,擔負起國家安全的責任,只有那些為數極少的極端自由主義者,衝擊國家主權、妄顧全民利益的利己主義者會真心感覺到涼意和害怕。
香港盡享「兩制」的便利和自由,同時不能抵觸的必須維護「一國」的主權,承擔國家安全的責任。這不僅是發展的邏輯,還是政治和社會穩定的定海神針。涉及的是中國的利益、香港人的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