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北,立法院三讀通過修訂「國安法」,加重為大陸等境外地區從事間諜活動的刑罰。


如果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意圖危害台灣安全,從現時最高監禁5年,罰款100萬元新台幣,提高到最少監禁7年,最高罰款1億元新台幣。
若果為大陸以外地區敵對勢力發展組織,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罰款3000萬元新台幣,沒收相關財產。
三讀通過的新增條文中,規定台灣民眾不得為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人員,發起、贊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亦不得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的機密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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