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前總統馬英九發言人投書 回應《超訊》鄭海麟有關台灣地位專文
編按:前台灣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投書《超訊》月刊, 表示對香港亞太研究中心主任鄭海麟發表於《超訊》11月號的文章《「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個偽命題》的某些看法不認同,以下為陳的來函與投書。
敬啟者:
針對近日貴刊刊登香港學者鄭海麟有關台灣地位專文,其中若干看法筆者並不認同,筆者曾三度擔任馬前總統發言人,特別整理該次講課內容並回應如下文,敬請貴刊惠允參考並代澄清。謝謝!
陳以信敬上
於英國倫敦
陳以信:中共絕未繼承台澎金馬
貴刊於11月5日刊登香港亞太研究中心鄭海麟主任所著專文「『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個偽命題」,文中對於馬英九前總統在東吳大學嚴家淦法學講座中,有關「台灣的國際法地位」之相關講課內容有所批評。筆者曾經三度擔任馬前總統發言人,確知鄭主任看法出於誤解,故借貴刊一隅以向廣大讀者澄清。
筆者根據總統府網站與新聞搜尋引擎初步統計,馬前總統八年總統任內,至少曾十次以上親自公開駁斥「台灣地位未定論」。以歷任中華民國總統而言,馬前總統絕對是談論最多的在任總統,就算是與台灣朝野政治人物相比,也鮮有人能出其右。尤其2013年12月時恰逢「開羅宣言」公佈七十週年,馬前總統特命政府擴大舉辦慶祝活動,邀請英國前首相邱吉爾外孫女蘇姆斯(Emma Mary Soames)等人來訪,除緬懷中華民國政府光復台灣的重要歷史外,更是對「台灣地位未定論」嚴正駁斥的最佳明證。2009年5月間時任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就因在台公開支持「台灣地位未定論」之不當言行,而遭到馬政府刻意疏遠,半年後只能黯然離職返日。
鄭主任文中批評馬前總統在回應某位大陸學生提問時,對台灣地位問題輕描淡寫或有意回避,並未從國際法角度解釋與回應。鄭主任可能因為資訊僅僅來自少數新聞報導,因此對於當日授課內容了解有限。事實上,馬前總統當日授課時間長達三小時,關於台灣在國際法地位的演變歷史都有相當詳盡闡述,鄭主任文中所提各項說明,幾乎在馬前總統講課中都有敘及,甚至還有更多重要細節,反而鄭主任可能有所忽略。
馬前總統在講課時,首先詳述「開羅會議」與「開羅宣言」的相關歷史,並談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本身即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加上併入「日本降書」後,其法律地位更形穩固。因為《日本降書》是收入《聯合國條約集》的法律文件,對相關國家如日本、美國、英國及中華民國等簽字國均有拘束力。馬前總統並在課中具體指出,日本政府將這三份文件收入在1948年外務省編輯的「條約集」第26集第1卷,美國政府則收入在國務院1969年出版的「1776-1949美國條約其他國際協定彙編」第3卷中,1946年 「美國法規大全」則收錄「日本降書」,馬前總統向學生強調,顯示不論聯合國或當事國,都分別認定這三份文件確為條約。
馬前總統在課中尤其強調「中日和約」的重要性,說明「中日和約」是於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賓館,依據「舊金山和約」第26條之授權,在「舊金山和約」預定生效七小時前所簽訂。該約第2條重述「舊金山和約」第2條的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在第4條規定,1941年12月9日前雙方締結之條約公約與協定(包括「馬關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於無效。第10條則規定,台灣與澎湖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照會第一號」並規定,本和約適用於中華民國現在或將來在其控制下全部之領土。自此台灣、澎湖群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均回歸中華民國版圖,獲得國際法的確認。很多人讀中日和約時,只注意條文,而忽略照會或換文,但這兩者都是條約的一部分,不能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