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修訂《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放寬陸客申請簽證限制
台灣為提升旅客赴台旅遊意願,促進台灣觀光產業發展,日前修訂《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將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赴台觀光的應備存款條件由原先的20萬以上新台幣下調至具等值新台幣10萬元以上之金融機構最近一個月內存款證明即可,放寬陸客赴台要求。
存款金額由20萬新台幣降至10萬
本次修正條文計16條,已自本年4月15日起生效實施。其中,有關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大陸地區人民(俗稱第三類人士)申請赴台觀光線上申請須知資格,原規定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需有等值台幣20萬元以上之存款,放寬為具等值新台幣10萬元以上之金融機構最近一個月內存款證明即可。
在台觀光停留時間延長至120日
此外,鑑於觀光活動性質屬短期停留,移民署參考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停留」是指在台期間未逾6個月等規定,有關上開人士停留期間,除維持原有規定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15日外,亦增訂每年在台觀光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之規定。另由於本次亦放寬旅行業申辦接待大陸地區人民赴台觀光資格,將提供旅客更多元的台灣旅遊服務。
目前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赴台觀光申請資格,包括(一)赴國外或香港、澳門留學者;(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者;(三)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10萬元以上存款者;(四)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五)旅居國外未達四年,已取得第三國國籍者;(六)以上各款隨行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放寬的存款金額限制和延長的滯台時間也說明台灣正打開大門,歡迎陸客赴台。草案將由行政院核定後,才正式實施。台陸委會稱,已與相關部門研究進一步放寬陸客財力證明、旅行社接洽資格及保證金等規定,呼籲大陸以開放態度面對陸客訪台,避免以政治因素干擾兩岸旅遊市場運作。
有旅遊業界人士表示,放寬門檻或有幫助,但政治氛圍才是影響陸客赴台觀光的關鍵因素,故業界更希望看到兩岸關係緩和,屆時自然能夠吸引更多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