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近日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引渡疑犯。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宋小莊撰文表示,兩個條例目前存在漏洞,應當糾正並啟動才能移交逃犯,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上發揮「一國兩制」應盡的作用。


宋小莊表示,世界上的刑事司法互助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國家與另一個國家的模式;第二種是在一國之內的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的模式;第三種是一個司法管轄區與另外的國家的模式。香港特區不是一個國家,不存在第一種模式,涉及的是第二種和第三種模式。

三種刑事司法互助模式

第二種模式就是香港《基本法》第95條規定的「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香港與內地、香港與澳門、香港與台灣,都屬於這種模式。目前台灣尚未統一,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這不但是中國國內法,也是國際法認可的。除有特殊需要外,不必另作區分。
第三種模式就是香港《基本法》第96條規定的「在中央政府協助和授權下,香港特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做出適當安排」。在回歸前,香港與外國的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是由英國操辦的;回歸後,是由中央協助和授權香港特區處理的。香港《逃犯條例》(第503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有大量附例(第503A-503S章、第525A-525S章)所附上的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基本上都是這樣形成的。
刑事司法協助事宜有廣義,有狹義。香港《基本法》採用的是廣義的概念,廣義的刑事司法協助就可以包括逃犯移交、協助搜查取證、提供證據物件、協助移交、沒收贓物、文件送達等事項,其中移交逃犯在國際上稱為引渡。
香港條例採用的是普通法的狹義的概念,把移交逃犯與刑事相互法律協助兩者分開處理,這樣刑事司法協助則只有協助搜查取證、提供證據物件、協助移交、沒收贓物、文件送達等事項了,不包括移交逃犯。
狹義的概念受美國的影響,但香港《基本法》採用廣義的概念,既已如此,本地條例本應追隨。而分開安排,只要齊全,並不算牴觸香港《基本法》。法律是約定俗成的,就不必對名稱過於挑剔了。

兩個條例的漏洞

然而,由於《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要處理的事務很多,「一國兩制」又是非常艱難的事業,兩個條例上的有關安排的內容是有漏洞的。這些漏洞主要有:
一、對中央政府的規定有矛盾。例如:《逃犯條例》第6條「移交要求及授權進行書」提到由中央政府認可移交要求的授權進行書的規定;第24條「行政長官須就某些事項向中央政府發出通報等」,其中第1款規定了5種逃犯移交方式,第3款又規定了行政長官須遵從中央政府對上述事項的指令,這說明中央政府對移交逃犯事宜,具有非常重要的職能。
在《逃犯條例》的眾多附例中,也很明顯地看出中央政府在拒絕引渡上的職能。但《逃犯條例》第2條「釋義」中的「移交逃犯安排」卻聲稱不適用於中央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
這種說法,顯然與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60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在適用時,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不相符合。
二、過分拔高立法會的職權。《逃犯條例》第3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應用本條例」雖然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任何移交逃犯發出命令,但又強調該命令刊憲後須經立法會省覽,該會有權以決議廢除該命令。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4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指示本條例須予使用」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須經立法會的批准。以筆者對香港《基本法》第73條的理解,立法會雖然有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但並沒有政府決策的批准權和否決權。

香港或成逃犯天堂

實際上,對香港以外地方提出刑事事宜的法律協助的請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6條「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把這種否決權交給律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拒絕的理由就是,「批准該請求會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或會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或公共秩序。」
也就是說,中央政府任命的律政司司長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地區安全之責。
既有漏洞,就要補漏。最近特區政府提出的兩個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儘管目前香港尚未與內地、與台灣達成移交逃犯協議,但如對方提出有關請求,上述兩個條例不應當成為反對移交逃犯的理由和藉口,這樣才能避免香港特區成為逃犯的天堂。如香港特區成為逃犯的天堂,這非「一國兩制」之福,實乃香港之禍。
二、即使香港《基本法》第73條授予立法會相當多的職權,但並不包括審議、否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布逃犯移交令的職權。
對香港以外地方向香港提出的移交逃犯的請求,立法會也無權否決。對原來有漏洞的安排作出修訂,取消立法會不正當的職權,可以保證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監督下正當而依法行使職權。
對這兩個條例的修訂,筆者是贊成的。在香港與內地、香港與台灣簽訂移交逃犯協定、簽訂有關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之前,上述兩個條例應當糾正,並得到啟動,這樣才能移交逃犯,並提供所需要的刑事司法協助,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上發揮「一國兩制」應盡的作用。
原鏈接﹕www.orangenews.hk/news/system/2019/02/25/0101107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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