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機制第二輪磋商在深圳舉行[/caption] 自李波、林榮基事件發生後,香港社會要求建立具體明確的兩地通報機制的呼聲十分强烈。港府也及時作出回應,近期內已經分兩次與中央政府協商通報機制。據報道,第一輪協商在北京舉行,港方由行政長官梁振英親自帶隊,並在通報時間、內容及渠道等多方面取得共識和階段性成果。梁特首專門指出,兩地同意在14日(兩周)內通報對有關人士採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通報內容亦會有案情摘要,同時亦同意通報渠道涵蓋內地所有可採取刑事措施的單位。

通報機制加入一項新原則

第二輪協商在深圳舉行,港方由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帶隊,雙方進一步討論如何完善通報機制,就通報的時限、內容、範圍和渠道等具體安排進行全面、務實的交流,檢視有關機制過去的實際運作情况,總結經驗和討論如何應對兩地民衆的期望。由於協商比較順利和進展良好,預計在第三輪磋商後就會簽署具體協議。如果以回歸20年爲單位看有關通報機制的協商,顯然有些滯後,但至少在實質內容上有顯著進步,值得肯定。而第二輪協商的亮點似乎是在通報機制中加入了一項新原則,那就是「堅持一國兩制方針,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兩地相關法律,秉持『依法辦事、求同存異、雙向互惠、保障人權』」。筆者認爲,其中的「求同存異、雙向互惠」原則尤其值得關注,它們不僅適用兩地的通報機制,還應該適用兩地的逃犯移交等機制。進而言之,建立兩地通報機制重要,建立兩地逃犯移交措施更加重要。 通報機制只是解决了兩地當局及時知道內地人在香港、或者香港人在內地因違法犯罪被採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尤其是回應了香港市民的擔憂。根據官方公布的消息,從2000年至2015年,內地公安機關向香港警方通報在內地被採取强制措施的香港居民6172人,香港警方向內地公安機關通報在港被採取强制措施的內地居民6934人。這說明以往的通報機制是基本有效的和互惠的。可以說,隨著在時限、內容、範圍和渠道方面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兩地通報機制會更加完善和暢通。 [caption id="attachment_2508" align="aligncenter" width="500"]李波
李波[/caption]

逃犯移交具迫切性

但是,通報機制無法解决港人在內地違法犯罪後逃回香港,或內地人在內地違法犯罪後逃到香港,或內地人、港人在香港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爲的情况。由於兩地間沒有簽訂逃犯移交的協議,香港有可能成爲在內地違法犯罪的內地人或港人的「避風港」。誠如有文章指出,由於內地與香港沒有遣返協議,而與北美、歐洲等很多國家都有引渡合作,現在內地嫌犯一旦逃到香港,比他們逃到有些西方國家更難被遣返歸案。這種說法絕非空穴來風。據《環球時報》披露,內地警方近些年共向香港移交了約170名嫌犯,而香港方面向內地移交的嫌犯則是0名。這種狀况顯然不符合「雙向互惠」原則,更不要說「求同存異」了。兩地應該在協商通報機制的基礎上,立即啓動逃犯移交機制,科學推行「一國兩制」政策。 香港作爲母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居然可以不移交在母國實施違法犯罪行爲的逃犯,這是十分荒唐的事情,這無論從邏輯上、還是法理上都是無法令人接受的。「一國兩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下在內地與香港分別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毫無疑問,這裏的「一國」是前提,沒有「一國」就沒有「兩制」,「兩制」是指「一國」之下實行的不同制度;「兩制」的實行不能忽略「一國」的主權、統一和安全,否則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一國兩制」。也是基於這樣一種法理,兩地逃犯的處理只能被稱爲「移交」,而不是通常用於國家之間的「引渡」。

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安全

「求同存異」原則中的「同」本身就應該包含共同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安全。所以,兩地在協商逃犯移交機制時,是否可以沿用國家之間在簽訂刑事互助協議的一些原則,比如,政治犯不引渡、軍事犯罪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原則,就值得進一步探討和澄清。香港回歸約20年,這些所謂的國際慣例或原則嚴重阻擾了兩地協商建立逃犯移交機制。筆者認爲,香港政府有必要對「一國兩制」重新認識和全面理解,不能機械地將「兩制」理解爲對等的政治實體,而必須維護「一國」大局的前提下探討一些具體不同的細節。誠如有學者指出:在兩地開展移交逃犯的刑事司法協助過程中,如果借鑒某種國際引渡慣例或原則足以損害國家主權、統一和安全的,那就表明借鑒該種國際引渡慣例或原則是不符合「一國」原則的,因而就不具有參考價值,也不能拿來作爲兩地逃犯移交機制的協商基礎。僅以政治犯不引渡爲例,該原則主要涉及庇護權。但是,庇護權是國家主權的體現,而兩地相互移交逃犯不涉及香港的「國家主權」問題,如果允許雙方(尤其是港方)以所謂的「政治犯不引渡」而庇護有關逃犯,則顯然與兩地(尤其是香港)的政治地位發生矛盾,並會因此侵害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 [caption id="attachment_2507" align="aligncenter" width="600"]林榮基
林榮基[/caption] 另一方面,鑒於兩地當局都具有達成移交逃犯的願望,可以採取「先易後難」的做法,即儘快先對一些常規的刑事疑犯的移交達成協議,在逐步建立互惠和互信的基礎上,將那些有爭議的逃犯作爲特案處理,進而達致全面移交逃犯機制的建立。這樣做的明顯好處就是避免出現香港向內地零移交的情况。 香港回歸以來,兩地一直在探討刑事司法互助的安排,從而實現通報互涉兩地的刑事案件、移交逃犯、規定兩地刑事管轄權限以及相互承認和執行刑事判决等。應該說已經取得了一些進展,例如兩地通報機制。但是,這僅僅是開始,需要進一步完善。 毫無疑問,兩地建立全面的刑事司法互助的安排,是在「一國」之下尊重「兩制」的最佳選擇。在這方面,內地政府的願望可能大於香港政府的願望,並在通報機制協商中展現出最大的善意和配合。香港政府應該借兩地通報機制建立的東風,積極與內地政府協商逃犯移交機制,無論是「先易後難」還是「一攬子」機制,都應該秉持開放的態度。須知,若有違法犯罪發生,尤其是與國家安全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爲發生,「一國」才是最根本的底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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