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敗筆是將太平島判為礁[/caption]
南海仲裁鬧劇的所謂「仲裁文本」中關於「島礁的地位」有如下表述:
根據《公約》,島嶼能够産生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但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仲裁庭認爲,這項規定取决於一個島礁在自然狀態下,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不依賴於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的客觀承載力。仲裁庭注意到,現在很多島礁上駐扎的政府人員依賴於外來的支持,不能反映這些島礁的承載力。仲裁庭認爲歷史證據更具有相關性,並注意到歷史上小規模的漁民曾經利用南沙群島,且有若干在其上建立日本漁業和肥料開採企業的嘗試。仲裁庭認定,這種短暫的利用並不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且歷史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純採掘性的。據此,仲裁庭得出結論,認爲南沙群島無一能够産生延伸的海洋區域。仲裁庭還認爲南沙群島不能够作爲一個整體共同産生海洋區域。在認定中國主張的島礁無一能够産生專屬經濟區之後,仲裁庭認爲它可以在不劃分邊界的情况下裁定某些海洋區域位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區內,因爲這些區域與中國任何可能的權利並不重疊。
這段表述有兩個嚴重的誤區:其一是將國際法體系中確認島嶼領土主權的幾個關鍵要素如發現、命名、開發使用和長期有效的行政管理等完全不加考慮,繼而以1982年建立的海洋法制度挑戰二戰後的國際法體系,以求達到對南海區域海洋資源重新分配之目的。其二是對歷史資料的鑒別和島嶼實地取證方面採取極其武斷和簡單粗糙的方式將南海島嶼應有的合法地位全盤否定。結合前述「文本」中關於「九段綫」 和「歷史性權利」的所謂「仲裁」,筆者認爲此次南海仲裁案,其中有三個致命錯誤特別值得我們注意。
海洋法與國際法體系有矛盾
一, 菲律賓的提訴試圖以1982年建立的海洋法制度挑戰二戰後的國際法體系,以求達到對南海區域海洋資源重新分配之目的。而事實上這兩個法律體系是有矛盾的。海洋法制度是建基於主權權利之上的一種規則,其功能是調整海洋區域的資源分配,比如劃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評估島嶼和岩礁及低潮高地的屬性,規範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等等。而戰後國際法體系强調的是領土主權原則,將它運用到海洋區域則首先必須確認島嶼的領土主權歸屬,由領土主權派生出主權權利、擁有了主權權利才能産生主權權力即管轄權。很明顯,國際法體系與海洋法制度的基礎和適用範圍是有很大不同的。而南海問題最主要的還是島嶼主權爭議,要解决這些問題,首先必須遵循戰後的國際法體系,然後才能談到依據海洋法制度進行海洋區域資源分配的問題。換言之,即首先要搞清楚南海島嶼的主權歸屬,然後才能談到由領土主權所産生的主權權利的分割。此次的南海仲裁案有意避開島嶼的主權歸屬問題,然後完全按照海洋法制度中屬主權權利範圍的專屬經濟區原則切入,以黃岩島的性質和歸屬作爲評判基準,對中方主張的歷史性權利作出否定性的裁决,繼而將這一裁决標準推廣至南海區域的所有島礁(包括太平島),最終完全否定了中方的「九段綫」內擁有歷史性權利的主張。實際上也就等於用新建立的海洋法制度去否定戰後國際法體系,以主權權利去否定或稀釋領土主權,這種本末倒置或倒果爲因的「裁决」當然是不可能爲中方接受的,其結果只會造成對海洋法制度的傷害。中方一貫强調的是在解决島嶼主權歸屬問題的前題下再談主權權利的分割,也就是首先應尊重戰後國際法體系,然後才能談到海洋區域的資源分配,這才是解决問題的正確思路和最佳方法。
[caption id="attachment_2470" align="aligncenter" width="300"] 海牙仲裁庭的裁定損害國際法體系公正性[/caption]
裁决不合法缺乏公正性
二, 從法律角度來看,仲裁庭採用本末倒置的推論和裁决方法,以海洋法制度中的主權權利分割的規則去否定國際法體系中的島嶼主權歸屬,這恐怕也難被國際社會接受和認可,如按這種方式進行海洋區域資源的重新分配並以此爲基準去建立海洋新秩序,那麽不僅是南海,恐怕整個世界都要重新洗牌,其結果極有可能引發區域衝突甚至世界大戰。從純法律角度來看,「仲裁」最大敗筆的是將太平島裁判爲礁而不是島,按海洋法第121條的定義評判也是不成立的(即該條約第一款:「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所以說它的裁决是不合法和缺乏公正的。
未進入程序先預設政治立場
三、南海仲裁案還犯了程序上的致命錯誤。仲裁庭不是從法庭審判必須遵守的程序正義出發,而是未進入程序先預設政治立場,即要將中方所主張的「九段綫」全部推翻,爲達到此目的,不惜違反法律最基本的公正原則,整部仲裁「文本」充斥著刻意爲菲律賓辯護的語言僞術,明顯屬政治裁决而非法律裁决。其目的是要配合美國的重返亞太戰略,將中國的勢力排除出南海,把南海變成由美國掌握話語權的公海,最終是由美國主導訂立一個類似《舊金山和約》性質相同的《南海各國行爲規則》或南海海洋區域資源重新分配的多邊條約。
最後,南海仲裁案給我們的啓示、同時也是最值得我們警惕的是:未來引發國際衝突的因素不單是宗教問題,海洋資源的分配問題也會成爲一大誘因,宗教戰爭是因爲伊斯蘭教國家和地區都是石油出産國,海洋戰爭則是因爲海洋中隱藏著除石油外更多的其它物資資源。戰爭的目的無非是搶佔資源,戰爭的誘因即是利益驅動。因此,怎樣調整海洋法制度與國際法體系之間的矛盾?怎樣善用海洋法制度去進行海洋資源的重新分配和建立一個新的世界秩序?這的確是考驗二十一世紀人類智慧的最大難題。
(鄭海麟是香港亞太研究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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