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流傳一篇題為《南海那本賬,我敢說99.999%的人都沒搞清楚》(以下簡稱《南海那本賬》)的文章,該文開篇附有用紅筆加上的作者簡介:
鄭海麟,梅州人。 1987年暨南大學歷史學博士。 1988年起,先後在中國深圳大學、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澳洲悉尼大學亞洲研究院、日本東京大學教養學部近代史研究室、東洋文庫近代史研究室任教學及研究工作,專攻中日關係史與中國近代史。 1995年移居加拿大溫哥華,2005年起,任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研究員、中山大學台灣研究所特約研究員、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客座教授,廣東海洋大學客座教授,中國太平洋學報編委。
首先,本人鄭海麟在此嚴正聲明,這篇文章根本不是我寫的,是一篇冒名之偽作,與鄭海麟無絲毫關係。本人從未在網上發表過任何文章,本人所有的文章都是以「鄭海麟」的署名在公開的報刊雜誌上發表。至於網上流傳的《南海那本賬》一文,其觀點和立場意在否定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主權及其歷史性權利,與本人一貫以來堅持「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無可辯駁的主權」之立場和觀點完全相反。在這篇冒名的偽作中,出現過這樣的文字:「關於西沙和南沙的爭議的來由,在我寫的《一言難盡話南海》中敘述得相當詳細清楚,有興趣的讀者可以一看。」並且不止一次出現「我寫的《一言難盡話南海》」的說詞,而事實上本人從未寫過《一言難盡話南海》的文字在網上發表。有心的讀者不妨在網上搜一搜,是非曲直不辯自明,冒名者自然也就原型畢露,水落石出。
《南海那本賬》一文洋洋灑灑上萬言,似乎也「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對不熟悉南海問題的歷史和法理的讀者俱有一定的欺騙性。但如細讀其文,深究其「故」,便不難發現,該文所持之「故」 是大有問題的,正因為此,該文所言之理自然也就成了「歪理」。換言之,《南海那本賬》一文在涉及南海問題的關鍵性歷史證據和法理詮釋方面存在許多認知上的誤區,所以得出的結論自然也是錯誤的。例如,該文在否定中國擁有南海諸島主權時有這樣的一段文字表述:
「5.常見觀點:戰時和戰後的一批聲明和和約把南沙歸還給中國 事實狀況:錯。
這些聲明和條約的產生過程、條文分析和當時的外交活動可以看我寫的《一言難盡話南海》的相關部分。簡而言之,在《開羅宣言》中,具體提到了東北、台灣和澎湖列島歸還中國,但是沒有明確提及南沙。在《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中,聲明了日本放棄西沙和南沙,但是沒有聲明把西沙和南沙交還中國。從條文、立法原意、當時的歷史背景和外交進程來看,寫成這樣的形式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各方對西沙和南沙的歸屬沒有共識,於是把這個問題擱置下來,形成一個【未定】的法律地位,留待以後各方慢慢解決。唯一清楚的,就是日本對這些群島放棄了主權。
中國北京政府不承認《舊金山和約》和《中日和約》,所以對北京政府而言,依據只有更為薄弱的《開羅宣言》。在70年代中國北京和日本簽訂的《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也沒有提及西沙和南沙。 」
但事實是否如《南海那本賬》一文所說的呢?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必須還原歷史,將該文所涉及的 「聲明和條約」 的產生過程即來龍去脈及其相關法理搞清楚。
眾所諸知,二戰結束後,有關聯合國在處理日本於戰前用武力侵占的領土問題時,一再強調日本必鬚根據《開羅宣言》的精神,除應將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歸還中國外,還應將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用武力侵占的領土悉數歸還被侵占國。除以上提到的《開羅宣言》外,還必須從《舊金山和約》說起。
該和約全文共七章二十七條,其中第二章《領域》部分,涉及中日疆界問題的條款明確規定:「日本國業己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和要求。」在這裡,聯合國祇是規定日本必須無條件放棄上列領土的一切權益,但放棄之後這些權益歸屬誰? 《舊金山和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原因是《舊金山和約》只是一部「造法條約」,只能提供日本一些指導性的意見。至於日本放棄的權益歸屬誰?必須由日本與被侵占領土的主權國簽訂一份「雙邊條約」,具體解決這些領土權益的歸屬問題。於是,在美國的斡旋下,日本政府於1952年4月28日(即《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與當時在聯合國仍然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台灣國民黨政權)簽訂了《中日和約》。該和約全文共十四條,另附議定書二款共七項,作為對和約本文的附加和解釋條款。其中涉及領土權益的是該《和約》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益。」這一條款在文字上雖與《舊金山和約》相同,但訂約的對象卻是受日本侵略的領土主權國。這就意味著日本自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以來所侵占的台灣、澎湖列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島嶼己歸屬中國。作為中日兩國解決領土問題的一部「契約條約」,日本放棄的這些領土及其一切權益,自然歸屬與其簽訂契約的對方即中國,這是毫無疑義的,即所謂「物歸原主」是也(《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二分冊第五章〈國家領土〉注303有謂:「不應認為,在條約或其他國際協定中對領土的處分,都一定採取割讓的形式……條約關於領土的規定可以不是割讓,而採取放棄主張,並承認另一國主權的形式。」由此足證,日本對西沙群島、南沙群島採取放棄主張,實際上即是承認該群島主權歸屬中國的一種形式)。這也是為什麼戰後日本出版的權威性地圖都將西沙群島、南沙群島標明歸屬中國的原因(這些地圖較有代表性的有1972年和1983年日本平凡社出版的《世界大百科事典》中所附地圖及1985年出版的《世界大地圖集》;以及1980年日本國土地理協會出版的《世界與各國》附圖)。
毫無疑問,《中日和約》是與《馬關條約》相對應的一部「契約條約」,根據《中日和約》,日本己將依據《馬關條約》取得的台灣及其所有附屬島嶼及澎湖列島歸還中國;同時又將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用武力侵占的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一併歸還中國,這是有條約依據的。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及《中日和約》簽訂這一「關鍵日期」之前,日本在國際法上還可聲明擁有這些島嶼的權益,但在這一「關鍵日期」之後,這些島嶼的主權和一切權益無疑歸屬中國。至於法國、越南、菲律賓等一些國家在這一「關鍵日期」之後,只是用武力佔領了一些島嶼,但是根本沒有法理依據的,當然也是沒有主權的。擁有主權的只有中國。因此,南海問題的關鍵時間點也是在1952年4月28日,即日本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了解決領土爭端的 「雙邊條約」這一天。
不過,1971年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中國(China)席位,所以也就繼承了台灣、澎湖列島和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和權益。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南海島嶼擁有主權是合法的。但事實是目前大陸和台灣都只是領有南海的部分島嶼,所以兩岸之間必須合作協商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屬於中國的內政。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南海這本賬》一文的推理過程似是而非,得出的結論自然也是荒謬的。究其原因,主要是作者不具有國際法的專業知識,具體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不懂得國際法中的「造法條約」和「契約條約」性質的區別,因而不懂得〈中日和約〉中日本放棄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的主權和權益即為簽訂和約的對方即中國自然取得的法理。
二,不懂得國際法中「關鍵日期」的重要性,從1952年4月28日〈中日和約〉簽訂這一天起,南海諸島的一切主權和權益悉歸中國。之後,一切國家(包括法國、菲律賓、越南等)用武力佔領的南海島嶼都是非法無效的,也是不能產生主權和權益的。這就是戰後國際法體系規範下的國際秩序的安排。
三,不懂得國際法中「政府繼承」的法理,因而不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擁有南海諸島主權是由於「繼承」了中華民國政府並獲得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承認而來。
綜上所述,從以上三點錯誤認知就可看出,《南海這本賬》的作者缺乏國際法的專業知識和嚴格的學朮訓練,同時也證明此文絕非本人鄭海麟所作,特此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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