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官最終宣佈撤銷周立波非法持槍、藏毒等四項罪名,中國大陸許多民眾對此判決感意外,網上出現了周買通法庭的言論。接受《超訊》採訪的美國律師孫國第則認為這案子的判決並不意外,顯示出美国法律中的程序正義。 [caption id="attachment_16497" align="aligncenter" width="600"]

圖為5月24日庭審結束後,周立波(右二)與妻子胡潔、友人及律師走出法庭。[/caption] 最近,中國脫口秀演員周立波涉嫌非法持槍、藏毒案在美國紐約州長島拿騷縣法院第11次開庭。歷經一年,法官最終宣佈撤銷周立波的非法持槍、持毒等四項罪名,僅保留第五項控罪,即開車時使用手機,並對其處以罰金及繳納其他相關費用共計238美元。審判結果一出,眾说纷纭,中國大陸許多民眾對美國法院的判決十分意外,甚至網上還出現了周買通法庭的说法。殊不知,周立波案正顯示了美國法律中的「程序正義」。 2017年1月18日,美國警方發現周立波在駕駛一輛黑色賓士車時使用電子設備並蛇形駕駛。隨後,警察將車輛攔截搜查,在車上搜出一把手槍及兩袋可卡因。警察立即逮捕駕駛員周立波與當時坐在副駕駛座上的麻省理工學院博士唐爽。12月18日,紐約州大陪審團控訴周立波包括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在內的五項罪名。 今年2月, 周立波方面向法庭質疑警察當時攔截並搜查他的汽車這一行為的合法性。該挑戰最終成功,周立波的非法持槍、持毒等四項罪名被法官撤銷。 在美國洛杉磯工作的華人律師孫國第接受《超訊》採訪時表示,周立波案給中國民眾上了很好的一課,是一個能說明美國法律對「程序正義」注重的典型案例。他稱程序正義是美國法律的核心精神和理念,美國律師界認為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完全在意料之中,並非周的律師劍走偏鋒的結果。

程序正義與「毒果」理論

孫國第認為,很多中國大陸民眾理解這個案件時,是用中式思維來考量的,沒有將其放在美國極其遵守司法「程序正義」這一背景中來理解。所謂程序正義,是指任何法律必須經過正當的程序。英美法律不同於中國大陸,作為證據法,對警方以及法庭在取證過程中的程序正義、合法極其看重。如果取證過程不合法,將使所有證據在法庭上變得無效。 美國著名的「毒果」理論,說的就是這個道理。執法程序的不正義就宛如一棵有毒的果樹,而在這種非法程序下得到的證據也就如同毒果樹上的果子,也必然是有毒的。 以周立波案為例,員警未經同意搜查周立波的車內物品就已經構成了違法。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檔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據,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具體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 如果對周立波車內物品的搜查是不合程序的,那麼,經由該搜查得到的全部物證都是不被接受的。國內的民眾也許覺得很難理解:那些槍支和毒品放在那裏,不是「鐵證如山」嗎?孫國第說:「在美國,那些槍支和毒品,儘管擺在那裏,按照邏輯很可能就是周立波的,但按照毒樹理論,它們都根本不存在。如果這個案件進入陪審員審判階段,這些物證不會讓陪審員看到。如果因某種原因被陪審員看到,法官也一定會告訴陪審員只當沒有看見。」

「無罪」的真正含義

提及「程序正義」為何在美國如此重要,孫國第認為這種「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其實『正義』本身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而要實現實體的正義,使正義真正在實踐中得到保證,就需要程序正義作為手段來保證,這也是根據美國人在千百年來法律實踐的經驗和結果制定的規則。」 有一些人提出疑問,說這種法律中過度強調「程序正義」可能因為關鍵證據的無效而使罪犯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質疑正義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證。 對此孫國第給出解釋:「我們需要明白,任何一套司法系統都有缺陷。並不能因為這套系統有漏洞,就去質疑這個『程序正義』的制度本身。這種『程序正義』的司法制度和其他制度相比已經具有了很大的優越性。」 同時,孫國第還特別解釋了美國法庭關於「無罪」的概念。這個「無罪」並非中國民眾所想的清白、沒有犯罪。他表示,這個「無罪」的真正含義是「通過刑事法庭的法律程序,無法證明你有罪」。「其實從來都沒有人說過周立波無罪。周立波很幸運,因為他在美國。」

刑事、民事審判標準有別

孫國第表示,周立波案因為其名人效應備受關注,但其實類似的案件在美國並不少見。 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當年美國眾人皆知的辛普森殺妻案。辛普森是美國著名黑人橄欖球員,因涉嫌殺害前妻和一位飯店服務員而被告上法庭。但警方在採證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導致重要證據失效——警方沒有獲得搜查證,就進入辛普森私人住宅搜查,獲得了帶血的襪子、手套等物證;警方搜集的辛普森血樣被放在沒有封閉的玻璃瓶中達三個小時,其中1.55毫升血樣去向不明,被律師質疑存在DNA污染或偽造的可能性。律師在「程序正義」這一問題上對檢方進行挑戰,最終辛普森於1995年10月3日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釋放。 從辛普森案的審判便可以看出美國刑事法庭給人定罪的標準非常高。根據美國證據法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法庭應該「排除合理懷疑」,嫌疑人的犯罪可能性必須要大於90%以上才可定罪, 並且證明責任全在檢方。 但值得注意的是,辛普森卻在死者家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敗訴,被判處須民事賠償3350萬美元。

中國的程序法尚需完善

為什麼同樣的案件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孫國第律師對此給出解答:「如果涉及到對受害者的賠償,案件會從刑事法庭轉到民事法庭。雖然兩個法庭在取證標準的規定是相同的,但是民事法庭的審判標準卻沒有刑事法庭要求嚴格。」 據悉,美國的民事案件主張「優勢證據」,並且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犯罪可能性只要大於50%,即可判定你有罪,並且更有說服力的一方將勝訴。 對比中美的司法制度特點,法律界諸多律師認為中國在推行和完善程序法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現居住北京的律師張強曾在他的一篇論文中寫道:「中國在立法方面就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指導思想。中國目前程序法發展緩慢,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程序法體系,無法與實體相對應。與中國現行的程序法體系相比,還有諸多領域有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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