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旺角騷亂,其中11人被控暴動、襲警及刑事毁壞等罪。案件由開審至裁決近11個月,昨日終於判刑,判詞達382頁。9名經審後被定罪的被告及一名早前已認罪被告,昨分別被判囚2年4個月至4年3個月不等,其中一名被告判入教導所,另外一名女被告早前已經棄保潛逃台灣。

(網上流傳由被告李倩怡讀出聲明的錄音,聲稱自己「在審判開庭之前選擇了流亡」。聲明在2017年8月22日發出。)

什麼是暴動罪?

法官判詞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條、第19 (1) 條和第19 (2) 條的訂明,當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而被告參與該暴動時,他便干犯參與暴動罪。因此,控方必須證明,在控罪指稱的關鍵時間和地點, (1) 非法集結的出現 (2) 該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和 (3) 被告參與該暴動。

法官怎麼說?

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指,量刑需考慮懲罰及阻嚇力,而保護大眾是法庭責任;考慮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及規模,無論是什麼程度都是暴動,只有輕重之分。 他續說,暴動罪是集體暴力罪行,利用人多勢眾達至共同目的,是法治社會不能容許。 雖然律師要求法庭考慮個人因素,但法庭要以保護公眾利益及維持公眾秩序為大前提,個人因素變得次要。判刑亦須具懲罰及阻嚇力,以免被告重犯或他人模仿其行為。被告不僅須就個人行為負責,亦須就集體行為負上刑責。 辯方求情盼考慮事件背景,要求法庭考慮事件的背景及社會環境因素,包括政府政策失誤和雨傘運動等。 郭偉健強調,不會考慮被告當時參與暴動的政治信念、判斷信念是否正確,以及政治訴求的對錯。法官形容考慮背景相等於「走後門」,將政治議題帶入法庭,且因貪玩及受氣氛驅使而犯案,不構成減刑因素。

法官怎麼反駁輕判要求?

面對4罪指控,包括兩項暴動罪的首被告莫嘉濤,最初聲稱不滿警員濫用暴力,才會「憤而犯案」。 法官指他罪行極為嚴重,反駁莫嘉濤沒有理由分不清現場警員只是在執行職務,他的行為等同用武力向無辜的警員報復。法官批評莫與他人以警車內的警員為目標,肆意毀壞警車,只能以「無法無天」來形容。 辯方求情莫犯案時還年輕,只有17歲。 法官反駁若判他進入教導所屬刑罰過輕,會向社會發出「年輕人可以為所欲為」的錯誤訊息。 第三被告鍾志華的律師聲稱鍾只是「弱者」,非「為暴力而暴力」,而是「為了令社會變得更好」,要求法庭考慮事發背景,是對政府施政、高樓價、普選的不滿,屬於「政治示威」,應獲較輕刑罰。 法官多次打斷鍾的辯護律師,反問:「你要我接受在年初二凌晨是政治示威?」 法官指出在人群未衝出前,鍾已用樽丟向攝影師,「這個跟中港矛盾、政府施政有甚麼關係?」 法官反對將使用暴力者塑造成受害者。他批評鍾連暴動也不承認,與事實不符,從錄像可見鍾參與向警員掟磚,行為「完全是目無法紀」,鍾在本案保釋期間還另干犯盜竊案。 他強調,若法庭判刑須一併考慮本案的發生背景,例如暴動或因本港與內地政府政策、「佔領」行動、警方濫權等引發,即等於要法庭就相關議題作裁斷,故他判刑時不會考慮本案發生的相關背景,以決定是否構成減刑因素。 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到72歲陳和祥的身體狀況而減刑。 郭官指出,陳和祥曾走到前線掟磚3次,激使其他群眾一同向正後退的警員掟磚,他亦主動走入鼓油街攻擊警員,明顯是對法治社會的藐視。法官直言陳事發時患有高血壓、糖尿病但仍犯案,故其健康狀况不構成減刑因素

評論怎麼說?

今日《文匯報》社評稱,法庭一再傳遞清晰的訊息,劃出明確法律紅線:不考慮政治因素,任何人、任何理由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 違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這是對少數執迷不悟、崇尚暴力的「港獨」激進分子的嚴重警告,更提醒廣大市民、尤其是年輕人要頭腦清醒,堅守法治觀念,切勿受似是而非的謬論誤導而以身試法,不要充當違法抗爭的「炮灰」。 評論指不能以「公民抗命」作為犯案動機,批評部分「法律精英」誤導犯事者「熾熱追求社會公義,不逃避責任」。
《文匯報》
但亦有報道認為,有被告只是「 掟了一塊磚」,並沒擲中警員,是否需要負上集體罪行刑罰而被判監3年9個月。 有香港牧師亦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覺得社會應該要多包容異見者,判決不宜過重。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這次法庭的判決?  

黃盛楓 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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