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迺強﹕法官當了暴徒的辯護律師
朱經緯被重判3個月徒刑!
外地朋友大概不知道,香港絕大部份的初審,都在裁判法院,由還未是法官的裁判官(內地的概念,約相等於見習法官)進行審判。
這些裁判官大多年紀輕,資歷淺,水平有限,判案的質量參差不齊。
從過去幾年他們審判有關違法「佔中」、旺角暴動,以及與港獨相關案例看來,大概因為年青,這些裁判官普遍都偏袒反對派和港獨分子,認為他們年青,動基出於理想,暴行屬於意見表達,態度良好等等,絕少判要坐牢。
有時這些裁判官甚至忘記了他們的位置,竟然當了暴徒的辯護律師,為他們制造借口開脫。
近例之一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於2016年1月圍堵和衝擊港大校委會,經審訊雖然脫恐嚇李國章的罪名,但仍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裁判官只輕判馮敬恩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裁判官於裁決時指,案發當日馮敬恩曾兩次重覆「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不要讓李國章離開,殺死他),而「隊冧佢」有「殺死他」的意思,但因為馮當時的用字,是第三身的「佢」,而非針對李國章第二身的「你」,裁判官不排除馮是想說給周圍的示威者聽,裁定他恐嚇李國章的罪名不成立。
我很相信,任何一個沒有任何偏見,但懂中文的人,都不可能對這兩句話有如此理解的。普通法中「任何講道理的人」(any reasonable man)都會問:如「佢」不是指李國章,那可能是誰呢?如果是說給周圍的示威者聽,起碼是煽動及教唆吧?
但是對待警務人員,特別是處理上述違法「佔中」、旺角暴動,以及與港獨相關案件,大老爺們又是另外一個面孔,一切重嚴。以朱經緯為例,他連申請保外候判也不獲批准,要在獄中渡聖誕。
另一方面,暴青如黃台仰,裁判官不但容許其保釋,更讓他離港,結果這小子棄保不回來了。
]]]]> ]]>
(Visited 60 times, 1 visits today)